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市,户籍地和现住址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甲通过与莫某某等人联系后,在明知莫某某、游某某等人销售的和天下、芙蓉王、利群等品牌香烟是盗窃来的情况下,仍以32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莫某某、游某某等人从宜章县**镇7家商铺盗窃而来价值7万余元的香烟。并于次日凌晨将收购来的213条香烟送往其妹妹石某乙(在逃)开的**超市销售。
(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石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其附件、卷烟配送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游某某、李某甲、彭某甲、彭某乙、黄某某、邝某某、廖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案发商行的监控视频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甲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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