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许,牙克石市博客图镇被告人石某甲家中,被害人石某乙与石某甲在吃饭过程中发生口角,石某甲用桌上的碗将石某乙头部打伤。经牙克石市公安局鉴定,石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等;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晶
检察官助理:孙玥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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