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村区**镇**村**街**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石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科乐斗地主”平台上开设赌博房间,利用微信群组织石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宁某某、李某甲、吕某甲、李某乙、苏某某、由某某、吕某乙、李某丙、周某某、王某乙、甘某某、郝某某、林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王某丙、耿某某、徐某某、张某乙、李某己、李某庚、胡某某、王某丁等27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石某某非法营利5901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石某乙等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利用互联网微信群发送赌博房间链接,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8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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