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公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0时许,在**镇**村**号,被告人石某甲与被害人石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石某甲用菜刀砍伤石某乙右腿。经鉴定,被害人石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个人信息及违法记录查询等书证、证人石某丙证言、被害人石某乙陈述、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茜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15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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