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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榕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期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在榕江县**镇**后门斜对面盗窃得罗某某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拿到**厂那边卖得一个不认识的人得赃款300元。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某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5900元。

2、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到榕江县**镇**楼下将吴某某的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盗走。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6700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3、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身份待查)到榕江县**镇**楼下盗窃得张某某一辆白色女式“豪爵”摩托车,二被告人拿到**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得赃款360元,钱均分。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5300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4、2019年5月6日晚,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在榕江县**北路**号门口,盗窃得王某某的一辆女式灰色“豪爵”摩托车。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3000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5、2019年5月7日晚,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在榕江县**乡**楼下盗窃得赵某某的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4580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6、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到榕江县**乡**楼下盗窃得左某一辆女式灰色“豪爵”摩托车,偷得车后卖给一个陌生人,得赃款460元。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左某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5400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7、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到榕江县**乡**楼下盗得王某甲的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拿到场坝停放后不知去向。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甲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5300元。

8、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在榕江县**城*栋附近盗窃得龙某某的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龙某某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5100元。

9、2019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到榕江县**镇**旁边巷子盗窃得石某乙一辆女式踏板摩托车。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石某乙被盗的女式踏板摩托车价值4800元。

10、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一个人到榕江县**镇安置区“**”后面的巷子盗窃得曹某某的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曹某某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4400元。

11、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一起到榕江县**镇**门口盗窃得王某甲一辆女式银灰色“豪爵”摩托车,后来卖给不知名的人。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甲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4000元。

12、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到榕江县**镇**旁边盗窃得张某甲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甲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2100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13、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在榕江县**镇**新城**楼下盗窃得石某丙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石某丙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4500元。

14、2019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到榕江县**镇**楼下盗窃得王某丙一辆“豪爵”摩托车,二被告人拿到月寨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得赃款230元,二人将钱平分。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丙被盗的“豪爵”摩托车价值4900元。

15、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到榕江县**镇**村**楼下盗窃得杨某丙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供自己使用,石某甲在被抓时车被扣下,已发还失主。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丙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5900元。

16、2019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石某甲到榕江县**乡**小区**楼下将杨某丙的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将车盗走,拿到中心大道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得赃款600元。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丙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3940元。

17、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石某甲和廖某某到榕江县**镇**新城**楼下盗窃得严某某一辆“豪爵”摩托车,二被告人拿到拿到加油站附近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得赃款320元。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严某某被盗的“豪爵”摩托车价值6500元。

18、2019年6月17时凌晨许,被告人石某甲到榕江乡*村**楼下盗窃得吴某丙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骑到口寨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得赃款300元。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丙被盗的女式“豪爵”摩托车价值5700元。

被告人石某甲自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在榕江县**镇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18起,盗窃数额总计88020.00元,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石某甲2015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8日,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赃物及发还受害人的清单等物证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石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石某甲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公安卷6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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