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61号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 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组**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住宅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小学后门的马路上,乘被害人未关车窗,盗窃被害人黑色卡宴SUV轿车内一个黑色LV背包(价值人民币9000元)、一串佛珠(价值人民币3800元)、一本护照和现金人民币1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石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1874234****)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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