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镍业有限公司电工,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菜市场**号。被告人石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石某甲以其堂弟石某乙的名字和身份证至位于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境内被害单位江苏**镍业有限公司应聘,并以石某乙的身份从事该公司电工工作至今。2019年3、4月间,被告人石某甲至被害单位江苏**镍业有限公司一期厂区内,通过用美工刀割、剥掉外皮等方式,先后作盗窃案10余起,窃得废旧电缆线内铜110公斤、废旧电缆线43.6米(含铜174.4公斤),经认定上述被盗电缆线内铜合计价值人民币10807.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4月期间,被告人石某甲至被害单位江苏**镍业有限公司一期厂区烘干窑处,先后盗窃废旧电缆10余次,被盗电缆线含铜110公斤,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180元。
2.2019年4月间,被告人石某甲至被害单位江苏**镍业有限公司一期厂区烘干窑处,作盗窃案2次,窃得YJV3*120+1*70 0.6/1KV型号废旧电缆线4根,合计43.6米,被盗电缆线含铜174.4公斤,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627.2元。
案发后,所窃得被害单位江苏**镍业有限公司铜110公斤、YJV3*120+1*70 0.6/1KV型号废旧电缆线4根,被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石某甲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5.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军
检察官助理:逯智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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