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因盗窃,于2019年3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甲至淮安市淮阴区境内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衣服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1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的8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至淮阴区**镇**村**组石某乙家洗澡间盗窃现金480元。
2.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至淮阴区**镇**村**组石某乙家洗澡间盗窃现金500元。
3.2017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至淮阴区**镇**村**组石某乙家洗澡间盗窃现金100余元,后被主家抓获并退还现金100余元。
4.2018年3月份,被告人石某甲至淮阴区**镇马某某家,以撬门方式进入房间,在东边房间橱柜里盗窃现金100余元。
5.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至淮阴区**镇**村**组黄某某家洗澡间盗窃现金200余元以及衣服和裤子各1件(无法估价)。
6.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至淮阴区**镇**村支某某家盗窃上衣、裤子、袜子等衣物(均无法估价)。
7.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至淮阴区**镇**村**庄石某丙家盗窃现金450元。
8.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石某甲至淮阴区**镇**村**组黄某某洗澡间盗窃现金80元。
9.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石某甲至淮阴区**镇**村**组黄某某家洗澡间盗窃被现场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石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1. 被害人石某乙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以入户等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电话:1876101****)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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