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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诈骗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村**组**号,住洪江市黔城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甲在全国新型冠状肺炎防控期间利用快手(快手号“jwm666***”,昵称“蛮子阿蒋”)、微信(微信号“shi**111”,昵称“好*来”)在网上发布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后,石某甲在微信上向被害人谎称自己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以1.8元每个至2.5元每个不等的价格,先后诈骗4名被害人,共计7250元。石某甲在收到被害人用于购买口罩的钱款后即将对方微信拉黑、删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利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某(微信号A18025****)400元。

2.2020年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利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wxid_88**8**21)1250元。

3.2020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利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微信号ai**13****)2000元。

4.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利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微信号Xin****)3600元。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石某甲被洪江市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5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石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甲到案后退缴了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石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20319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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