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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甲贩卖毒品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至同年12月3日,被告人石某甲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给吸毒人员石某乙。

1、2019年6月23日20时许,吸毒人员石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石某甲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石某甲,石某甲便找“小某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从中抠出价值人民币20余元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石某甲开车将剩余毒品送到赤壁市**镇**村当面交给了石某乙。

2、2019年8月16日21时许,吸毒人员石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石某甲要求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石某甲,石某甲联系“小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25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要求“小某某”将毒品丢置在赤壁市**镇**村,“小某某”将毒品丢置在**村路边后,将丢毒地址拍照通过微信发给石某甲,石某甲随即将丢毒地址照片转发给石某乙,石某乙收到毒品后告知石某甲,石某甲便在赤壁市张家湾附近当面交给“小某某”人民币250元。

3、2019年12月3日,吸毒人员石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石某甲,要求购买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毒品,石某甲联系“小某某”购买了价值25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然后到赤壁市**镇**村,将毒品当面交给石某乙并收取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石某乙的证言;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相片;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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