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2********,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辰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6日每年过年期间,被告人石某甲在辰溪县**乡**村**组自建的住房内一楼,纠集同村村民,以扑克牌为工具进行“翻闭拾”赌博。2020年3月6日(2020年1月23日湖南省已启动抗击疫情级响应),被告人石某甲纠集同村村民傅某某、姚某某人在其家中一楼进行“翻闭拾”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同时缴获赌资人民币740元。期间被告人石某甲累计纠集参赌人员1000余人次,抽头渔利共计4万余元。
被告人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骰子、扑克牌等赌博工具;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石某乙、傅某某、姚某某13人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石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张建勤
检察官助理:舒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甲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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