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石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6********,苗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石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从手机车间生产线上将已成品的30片手机液晶显示屏盗走,其通过安检门后,在一楼员工通道内被抓获,现场发现藏于其下衣口袋内的30片手机液晶显示屏。2020年8月20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该30片液晶显示屏价值人民币2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员工信息材料、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年薇
检察官助理:王瑾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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