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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石某,又名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市**区***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2013年5月22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3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市**区**楼*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5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市**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租住**区**村**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8月27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市**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张某某、张某甲、关某某、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解某某(刑拘在逃)、高某某(刑拘在逃),在临汾市尧都区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的**大酒店***套房内,采用“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其间,石某、张某某、解某某、高某某共计出资80万元用作赌场赌博款物,并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获利;在赌场经营期间,石某安排被告人关某某在赌场负责监督牌手给参赌人员赔付筹码;高某某安排被告人辛某某在赌场负责看门、放风;解某某安排修某某(刑拘在逃)在赌场管“码房”。同时查明,被告人石某、张某某,参赌人员郭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多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达3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张某某、张某甲、关某某、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石某、张某某、张某甲、关某某、辛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关某某、辛某某明知石某、张某某系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地、帮助和服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张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辛某某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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