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石X,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9XXXXXXXX,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县,住XX市XX镇XX大街13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11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石X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X莉、杜X玲、刘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分别于2020年3月3日、5月15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1日、6月15日补查后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石X明知石X凯(另案处理)帮助他人接收网络诈骗赃款,后多次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让石X凯使用接收诈骗得来的赃款,经公安机关侦查被骗资金流向:2019年10月17日,被害人杜X玲被他人网络诈骗58800元人民币,其中29400元人民币直接转入石X6236683320020642450建设银行卡内,后被石X取现后转交石X凯。
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刘X莉被他人网络诈骗10000元人民币,直接转入石X的6236683320020642450建设银行卡内,后被石鸿取现后转交给石X凯。
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刘X被他人网络诈骗58800元人民币,分三次直接转入石X6216607000030119112中国银行卡内,后被石鸿取现后转交给石X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石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QQ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清单、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X霜、石X凯、梁X芳、廖X梅、李X国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X莉、杜X玲、刘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明知石X凯帮助他人接收网络诈骗赃款,后多次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让石X凯使用接收诈骗得来的赃款,本案三被害人98200元通过上述该银行卡诈骗成功,被告人石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鲍永建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石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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