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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正强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石正强,男,1982****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武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2********,汉族,文盲,农民,住平武县****村。2006年12月、2013年1月、2013年11月分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8个月、6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与原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10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正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石正强行至江油市三合镇蟠龙小区3栋3单元楼梯口,将刘某某停放的一辆致富达牌电动三轮车内6块电瓶盗走;同日1时许,被告人石正强行至江油市老火车站立交桥旁铁路职工宿舍楼一楼,先将曹某某停放在过道处的一辆“都市风”牌两轮电动车内6块崎迹牌电瓶盗走,放置于附近立交桥下,又返回将孙某某停放在楼梯口右侧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内的四块电瓶盗走,连同前述电瓶一并用其摩托车运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12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正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正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石正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石正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185页、光盘14张及散件10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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