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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洪林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石洪林,曾用名石冬林,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淮安市淮安区**镇**街。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3月被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被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2日被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盗窃于1999年8月24日被本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0年11月25日被本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01年1月9日被本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2年4月27日被本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被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盗窃于2008年8月4日被本区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9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0年8月11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1年11月7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洪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4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石洪林在淮安区建淮乡、溪河镇等地盗窃作案4起,窃得草鸡等财物。经鉴定,被盗35只草鸡价值人民币1724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8日夜里,被告人石洪林至**乡**村丁某某家,将其养在鸡圈内的20只草鸡盗走,经鉴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9月27日夜里,被告人石洪林至淮安区**乡**村**组董某某家,将其养在猪圈内的8只草鸡盗走,经鉴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320元。

3.2019年10月14日夜里,被告人石洪林至淮安区**镇**村雷某某家,将其养在猪圈内的4只草鸡盗走,经鉴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224元。

4.2019年10月14日夜里,被告人石洪林至淮安区**镇**村张某某家,将其养在鸡圈内的3只草鸡盗走,经鉴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180元。

被告人石洪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洪林的户籍信息、照片、到案经过、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张某某、雷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石洪林、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公安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洪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洪林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石洪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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