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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润友盗窃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石润友,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1998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润友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在昌黎县**镇**庄北**地里,被告人石润友将张某某停放的银白色单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昌价刑字【2019】112号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3000元。

2.2019年10月21日,在昌黎县**镇**庄北**大棚附近,被告人石润友将杨某某停放的银白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昌价刑字【2019】110号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2233元。

3.2019年11月7日,在昌黎县**镇**外环**侧**河**大棚附近,被告人石润友将李某甲停放的银灰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昌价刑字【2020】2号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1500元。

4. 2019年11月8日,在昌黎县**区**村至**村路边上,被告人石润友将李某乙停放的银灰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在知情人的干预下,该于2019年11月14日将被盗车辆送还给失主。后经昌价刑字【2019】95号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4136元。

5. 2019年12月4日,在昌黎县**镇**街**村**学校附近,被告人石润友将宋某某停放的红色大安飞鹿2号牌老年小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昌价刑字【2020】2号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1000元。

6. 2019年12月9日,在昌黎县**区**村**地里,被告人石润友将冯某某停放的蓝色台铃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昌价刑字【2020】2号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500元。

7.2019年12月10日左右,在昌黎县**镇**河**大棚边上,被告人石润友将周某某停放的蓝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昌价刑字【2020】2号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1500元。

8. 2019年12月12日,在昌黎县**区**庄村**地里,被告人石润友将沈某某停放的蓝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经昌价刑字【2020】2号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乙、周某某、李某甲、宋某某、冯某某、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丙、陈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石润友的供述与辩解、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润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润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润友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润友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润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润友被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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