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石瑞达,曾用名石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石瑞达曾因盗窃,于2008年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6月30日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石瑞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瑞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石瑞达至徐州市鼓楼区铁路38宿舍、惠工小区、白云山老八栋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上电瓶共四组,价值合计人民币17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石瑞达至徐州市鼓楼区铁路38宿舍32号楼下,将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架型铁甲金刚牌电动车上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石瑞达至徐州市鼓楼区惠工小区10楼和57号楼下,将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红色五洋牌电动车上一组电瓶盗走,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洋牌电动车上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80元和320元。
3.2019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瑞达至徐州市鼓楼区白云山老八栋6号楼下,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枣红色凤凰牌电动车上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扣押清单、电动车及电瓶购买收据、发还清单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石瑞达的供述;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瑞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瑞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瑞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瑞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瑞达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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