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石福长,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庄**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福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石福长为非法获利,或通过在展会中添加被害人微信,或在闲鱼、快手等平台上发布低价出售茶具等家具的信息以诱使被害人添加其微信,虚构销售茶具等家具的事实,后以购买茶具等家具需先支付定金为由,让被害人向其微信(账号“f1806561****”、账号“sjh12****”、账号“cy2****”)、农业银行借记卡(账号6228481558********)及支付宝等账户转账,随后,以各种理由未予发货,并拒绝退款。其间,共骗得被害人蔡某某等27人钱款合计人民币73646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蔡某某2000元;
二、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甲2350元;
三、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乙1200元;
四、2019年10月17日至21日间,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甲共计13600元;
五、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章某某6000元;
六、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叶某甲1000元;
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冉某某共计2350元;
八、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刀某某3108元;
九、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伍某某3000元;
十、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甲2000元;
十一、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许某某1670元;
十二、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林某某80元;
十三、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叶某乙320元;
十四、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甲3000元;
十五、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
十六、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丙3500元;
十七、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任某某3500元;
十八、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涂某某1800元;
十九、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乙2000元;
二十、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郑某某1500元;
二十一、2020年1月29日至2月3日间,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丁(微信账号“Luyao2****”)共计3600元;
二十二、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丙共计2780元;
二十三、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乙(微信账号“Yz****”)688元;
二十四、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席某某500元;
二十五、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乙1000元;
二十六、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丁2500元;
二十七、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石福长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乙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微信支付账单详情、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账单详情、支付宝账单详情、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尤某某、黄某甲、崔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陈某甲、黄某乙、刘某甲、章某某、叶某甲、冉某某、刀某某、伍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涂某某、陈某乙、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石福长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8.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福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36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华军
检察官助理 黄瑛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石福长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