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石红芬,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4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红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许, 被告人石红芬和女友张某某及张某某的女儿石某甲、张某某的儿子在保亭县**乡**村委会**村张某某家厨房内吃饭,因怀疑石某甲(16岁)和石某乙关系不清(石某乙系石某甲亲大伯),石红芬质问石某甲,石某甲不吭声,石红芬便大声骂石某乙。石某乙在家中听到后和石某丙走到张某某厨房前,与石红芬理论。石红芬应了几句后从厨房内拿出一把刀,被张某某把刀抢走,石红芬又从厨房内拿一根木棍冲出去,石某乙见状逃跑,石红芬追上用木棍打中石某乙腰部,石某乙被打后继续逃跑,石红芬在村文化室广场追上石某乙,持棍继续殴打石某乙,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拦下。随后,石红芬离开现场,石某乙被家人送医院救治。经鉴定,石某乙伤情属重伤二级。2020年5月3日,石红芬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1根;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门诊病例、影像诊断报告单、住院病历、收条;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石某丁、石某戊、石某己、石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红芬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红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芬因琐事持木棍欧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红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东
书记员:卓子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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