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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维纳、张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石维纳,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街**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维纳、张某某、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石维纳先后在宁波市鄞州区**花园酒店**楼棋牌室**号包厢内、**名庭公寓**室、**室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打“德州扑克”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约14万元。期间,被告人石维纳雇用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发牌和抽头,雇用被告人韩某某负责保管及兑换筹码、接送赌客等。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韩某某非法获利约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地产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宋某某、梅某某、郑某某、罗某某、何某某、陈某甲、费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维纳、张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维纳、张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维纳、张某某、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石维纳、张某某、韩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维纳、张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建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维纳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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