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石胜勇,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7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5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胜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胜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日6日2时许,被告人石胜勇到晋江市**镇**村**号,入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荣耀”牌LDN-AL00型手机、一枚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戒指、一条价值人民币965元的14K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88元的手串及现金人民币5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胜勇处查扣到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石胜勇在晋江市东石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石胜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营业执照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胜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中宝金银珠宝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手串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石胜勇的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案发现场周围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胜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胜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胜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石胜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胜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胜勇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有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石胜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检察官助理刘燕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石胜勇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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