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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良子赌博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320号 

被告人石良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良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良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建立群名为“彩虹糖+日期”的赌博微信群,招募工作人员、发包手、“托”为赌博提供帮助,组织人员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经查,该赌博群每天14时左右招人开局,到当天晚23时左右结束,随后解散该群,一天基本维持在200局左右,每场参赌人数包括“托”基本维持在20-30人左右,每局下分平均约为8000分(一分即为人民币一元)。2017年6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石良子以股东的身份加入“彩虹糖+日期”的赌博微信群,期间共获利约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一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石良子及同案犯李某某、高某某、余某某、杨海扬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良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良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良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石良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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