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石艳,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岩,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7********,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莉,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海艳,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海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于2011年4月7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岩、石艳、王莉、杨海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石艳、张岩找到被告人王莉,让其联系被告人杨海艳,从其手中购买盐酸哌替啶片(杜冷丁)进行贩卖。
其中,被告人杨海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三次以30元一片的价格卖给王莉盐酸哌替啶片,共计152片,每片50mg,合计7.6g,非法牟利4400余元。
被告人王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三次以35元一片的价格将盐酸哌替啶片贩卖给被告人石艳、张岩,共计152片,合计7.6g,非法牟利740元。
被告人石艳、张岩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三十余次以40元一片的价格将盐酸哌替啶片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共计150余片,合计7.5g,非法牟利750余元。
被告人石艳、张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石艳负责联系王莉,张岩负责到现场与王莉进行交易,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公安机关将王莉抓获,现场查获盐酸哌替啶片20片。后王莉供述其有上线杨海艳,公安机关随即将杨海艳抓获。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盐酸哌替啶片中检测出杜冷丁成分。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电子数据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盐酸哌替啶片是毒品,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四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海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石艳、张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莉,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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