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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艳等四人贩卖毒品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石艳,女,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岩,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7********,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莉,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海艳,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杨海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于2011年4月7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岩、石艳、王莉、杨海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20年4月,被告人石艳张岩找到被告人王莉,让其联系被告人杨海艳,从其手中购买盐酸哌替啶片(杜冷丁)进行贩卖。

其中,被告人杨海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三次以30元一片的价格卖王莉盐酸哌替啶片共计152片,每片50mg,合计7.6g,非法牟利4400余元。

被告人王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三次以35元一片的价格盐酸哌替啶片贩卖被告人石艳、张岩,共计152片,合计7.6g,非法牟利740元。

被告人石艳、张岩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三十余次以40元一片的价格盐酸哌替啶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共计150片,合计7.5g,非法牟利750余元。

    被告人石艳、张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石艳负责联系王莉张岩负责到现场与王莉进行交易,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公安机关将王莉抓获,现场查获盐酸哌替啶片20片王莉供述其有上线杨海艳,公安机关随即将杨海艳抓获。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盐酸哌替啶片中检测出杜冷丁成分。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电子数据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盐酸哌替啶是毒品,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四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海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石艳、张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莉,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艳张岩王莉杨海艳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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