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石荣祥,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石荣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2月15日被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石荣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荣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石荣祥先后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石荣祥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学院路附近,以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冰毒;
2.2018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石荣祥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学院路附近,以395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冰毒;
3.2018年3月21晚上,被告人石荣祥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学院路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冰毒;
4.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石荣祥以手机接受转账,将毒品放到指定地点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冰毒。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石荣祥被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贩卖毒品,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9年7月5日再次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荣祥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荣祥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荣祥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荣祥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传惠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石荣祥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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