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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莉放火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石莉,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6********,回族,本科文化程度,海拉尔区**中心**,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街**小区**号楼**号,住海拉尔区**街**小区**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放火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莉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 23日20时许,被告人石莉因对刘某某家属在海拉尔区**小区**号楼**楼平台下堆放废旧垃圾不满,使用打火机将堆放的废旧物品中旧棉被点燃,后离开现场,造成现场停放的两辆电动车三轮车、两辆手推车、一辆摩托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牌照为蒙E*****)起火并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及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莉因邻居长期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心生气愤并放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石莉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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