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蕊,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蕊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蕊与谢某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0月左右开始分居。 2019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石蕊因发现谢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叫上汪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到谢某某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西苑51号303室的租房,当场对正在租房的被害人祝某某实施殴打、拍照、录制视频,并要求对方联系妻子前来处理,被害人祝某某因害怕此事被妻子知晓而向被告人石蕊一方转账人民币共计20万元,并按对方要求签订和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手机提取、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圣洁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蕊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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