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二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石让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8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让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石让成与被害人吕某甲通过“快手”软件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恋爱期间,石让成先后通过微信及支付宝两种方式为吕某甲花费数万元。同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石让成发现吕某甲还与其他男子交往,两人遂发生多次争吵。同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石让成又因吕某甲与其他男子交往的事情发生争吵,后石让成多次联系吕某甲见面,但吕某甲均躲避不见。2019年7月30日,石让成在“快手”视频中发现吕某甲与其他男子在一起的情况,并在其视频下留言恐吓。2019年8月1日,石让成通过“支付宝”给吕某甲留言:“你好自为之,多的话我不想说,七夕快到了,我会给你一个惊喜”。8月2日,石让成在“淘宝”网花费42.9元购买了一把军刀准备同吕某甲理论。2019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石让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军刀在宝鸡市渭滨区渭工路69号院,被害人吕某甲家小区门口守候。18时许,吕某甲刚出小区就被石让成拦住,两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吕某甲便到小区附近的“吕氏专业修脚店”内报警。石让成紧随其后进入店内,发现吕某甲报警后又与其他男子通电话,其感到很愤怒,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军刀,左手按着吕某甲的头部,右手持刀在吕某甲的脖子上用力割了一刀。后修脚店老板吕某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害人吕某甲被送往宝鸡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吕某甲系锐器作用颈部造成右颈内静脉、劲总动脉不全断裂致大出血死亡。石让成于18时16分在店内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并称杀了其女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军刀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吕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尸体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石让成报警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让成因感情纠纷,在与被害人复合无望的情况下,遂持刀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鸿发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