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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路诈骗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石路,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号。被告人石路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石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路于2019年10月间,虚构检察官的身份,以认识工商局朋友可帮助被害人处理事务以及编造他人看病急需借钱等名义,先后三次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钟楼区**国贸****室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5305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石路于2019年10月15日,虚构认识工商局朋友“杨路”,后冒充“杨路”的身份与被害人微信联系,以帮助处理事务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钟楼区**国贸****室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105元。

2.被告人石路于2019年10月16日,以购买保健品需借钱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点的微信转账人民币4200元。

3.被告人石路于2019年10月23日,虚构“杨路”的父亲重病,以借医药费为名,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在其位于上述地点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石路已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5305元,被告人石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曲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路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石路、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石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 厉俊

20201228

附:

    1.被告人石路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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