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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遥远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9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1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在晋江市**镇**室,容留蔡某甲蔡**(另案处理)、石某某泉州的朋友(身份信息不详)两人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晋江市**镇**室,容留蔡某甲蔡*甲、蔡*某乙(另案处理)及石某某另一泉州朋友(身份信息不详)三人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朱**某明、蔡*某甲、蔡*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石某某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遥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贻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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