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8〕345号
被告人础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苏**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础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科右前旗**加油站路口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础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53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础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琢
检察员:傅强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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