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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确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确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632321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现住黄南州**县**小区**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库县森林公安局调查,以被告人确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农历4月底,被告人确旦某某到果洛州玛沁县雪山乡宅巷草山(地名)挖虫草,将挖到的虫草拿到玛沁县虫草市场去卖时,从一名自称李某某的贵德常牧镇人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两只小鹿(一雌一雄),等虫草采挖结束后用自家车辆将两只鹿运回**老家饲养。2018年农历3月份,将两只鹿以每只10000元的价格,共计20000元卖给了泽库县**镇**村**有机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的加某(另案处理);

2.2018年农历4月份,被告人确旦某某在果洛州玛沁县雪山乡宅巷草山(地名)挖虫草时,发现1只小鹿就将小鹿抱回虫草采挖点的营帐饲养,虫草采挖还未结束时被告人确旦某某用自家车辆将小鹿运到同仁县保安镇铝厂往循化方向同循公路1公里处的公路边,以3000元的价格将小鹿卖给了**镇的华旦某某(另案处理)。

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动物照片体貌特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白唇鹿,被列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白唇鹿的整体价值为30000元。

经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泽库县森林公安局委托原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涉案动物DNA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2020年6月15日泽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送检的检材为白唇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2.证人仁某某、华某某、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确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原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确旦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唇鹿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在盘问被告人时,主动交代本案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霞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确旦某某现住黄南州**县**小区**单元**楼;

2.卷宗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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