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碑某某寻衅滋事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碑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号)。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碑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华兴路世一大药房店内,无事生非无故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后将复方曲马多药服下后,未付款离开。

2、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碑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广场,无事生非与王某甲、黄某某发生口角,将二人打伤,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甲、黄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3、2019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碑某某在大庆市龙南医院三楼导诊台,无事生非无故将庞某某打伤,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庞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碑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受伤照片;

2.书证: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两份等;

3.证人刘某某、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王某甲、庞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碑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封 光

代理检察员:朱 璇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碑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66页,光盘1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