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1、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捕前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2、被告人王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酒后至磁县**医院南院区附近,王某甲和王某乙共同打开磁县**公司位于该处的光缆井盖后,王某甲跳入该光缆井内,用剪刀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讯光缆剪断。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物价造成直接损失1123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赔偿**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11238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2)抓获证明、到案证明;(3)扣押决定书;(4)情况说明;(5)2019年**河北邯郸传输配套一阶段设计磁县**道144芯光缆接续工程预算表;(6)送交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7)在逃人员登记表;(8)关于磁县**公司**道在用主干光缆被破坏的说明;(9)关于**公司**道144芯光缆抢修物料的说明;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马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
4.磁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剪断正在使用中的联通光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乙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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