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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住肥乡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冀D**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在**路冀南新区高速北口西侧**加油站内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撞到郭某某停放的冀D**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后尾部,造成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后果。此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对韩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定量检测,结果为1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2)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3)到案证明 ;(4)协议书;(5)谅解书;(6)证明;

2.证人郭某某、薛某某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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