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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31日0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冀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磁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赵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侧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自行车损坏,伤者赵某某经医院抢救出院后于2019年09月1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1.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2)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诊断书;(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5)到案证明;(6)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7)收到条。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1)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查、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19114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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