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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程某某寻衅滋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捕前住邯郸市复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多段自拍视频,找人通过**微博发布**镇党委书记陶某某、**村支部书记李某某等多人的照片及文字信息,称陶某某、李某某等人雇佣黑社会对其绑架、杀人灭口等,并屡次请求网友转发这些视频。这些视频和信息通过网络广为传播,在**镇及周边乡镇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严重干扰了**镇正常工作,对**镇政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经相关部门印证,被告人程某某所编造、散布的信息内容虚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到案经过;(4)指认照片;(5)手机微信截图;(6)情况说明、证明;(7)征地协议、收到条;(8)关于征地补偿问题办理情况及信访事项复查情况的报告;(9)关于做好群众进京赴省到市县接访劝返稳控工作的通知;(10)关于规范信访接访工作的意见;(1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7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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