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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郭某某、荆某某等人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临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住复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荆某某、倪某某、王某某、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面包车伙同荆某某、倪某某、王某某、孔某某携带探杆、铁钎、辘轳、风机、绳子等作案工具到磁县**镇**村村西的庄稼地内,盗挖了四个古墓,在古墓内盗掘出陶器7件。经河北省博物院鉴定,被盗掘的7件陶器均为一般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破案报告、到案证明;(2)情况说明;(3)户籍证明、社会调查;(4)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扣押物品照片;(5)磁州窑博物馆文物入库清单;

2.证人张某某、路某某、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荆某某、倪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河北博物院鉴定评估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荆某某、倪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盗窃七件一般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宇

2019年1110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荆某某、倪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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