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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6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2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磁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医院路段逆向行驶,与由南向北郝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某、郝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郝某某经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北省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投案证明、到案证明及在逃人员登记表;(5)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6)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及医疗收费票据;(7)急救电话记录与报警记录;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1)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及送达回执;(2)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及送达回执;(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

   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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