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捕前住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2010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7月31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晚,被告人张某甲与侯某某(在逃)因经济纠纷在电话发生争执,相约到磁县107国道建行附近打架。2016年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一方纠集高某甲(已死亡)、王某甲(在逃)、张某乙(在逃)、李某甲、王某乙等人,高某甲又纠集被告人韩某某、高某乙(已死亡)等人,候某某一方纠集骈某某(在逃)、孙某某等人,双方驾车到磁县107国道建行门口展开斗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甲、王某甲、高某甲等人持棍打伤孙某某,砸坏将侯某某、骈某某驾驶的两辆轿车。骈某某驾驶起亚牌轿车将被告人张某甲撞伤,侯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将被告人韩某某及王某甲撞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王某甲、孙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的两辆轿车损失价值为79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扣押清单及返回清单、领取证明;(4)车辆被损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照片;(6)指认现场照片;(7)医院病历;(8)协议书,(9)刑事判决书、裁定书;(10)死亡注销证明;(11)在逃人员登记表;
2.证人任某某、王某丙、赵某甲、赵某乙、李某乙、张某丙、焦某某、高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王某甲、李某甲、候某某、孙某某、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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