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谢某甲以找人帮助王某甲向其弟弟谢某丙要账为由,将其自己注册的另一个微信号“****”推荐给王某甲,被告人谢某甲使用“****”微信号,自称“李某甲”与王某甲聊天,取得王某甲的信任。被告人谢某甲以“李某甲”的身份,谎称帮王某甲讨帐需要拿钱办贷款买车、卖房子过户、母亲生病住院做手术、母亲在医院死亡办白事儿、给医院领导送礼让医院赔偿钱、维修汽车等众多借口骗取王某甲钱财。被告人谢某甲还以给“李某甲”在看守所需要跑事儿从王某甲出骗走现金2万元。被告人谢某甲还以其父亲在公安局犯事儿等借口骗取王某甲钱财。经侦查机关调取、梳理的相关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查明被告人谢某甲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692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到案证明;(4)欠条;(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名片;(6)转账明细表及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7)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到条;
2.证人李某乙、谢某丙、杨某某、王某乙、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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