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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薛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丛台区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甲系薛某乙弟弟。2019年7月9日8时左右,被害人张某甲骑电动车送孙子张某乙、孙女张某丙去幼儿园,行至磁县**镇**村东时,被其儿媳薛某乙及被告人薛某甲等人拦住并欲抱走孩子,张某甲在阻拦薛某乙等人抱孩子时,薛某甲与张某甲发生打架,薛某甲将张某甲鼻部打伤。经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到案证明;(2)户籍证明、社会调查;(3)磁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4)张某甲受伤照片;

2.证人薛某乙薛某丙薛某丁、杜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宇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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