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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217号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磁州镇**。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10日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7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为从蔡某某处获得借款,便为自己及朋友刘某某伪造磁县光禄镇学区教师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磁县支行单位家属楼某户为何某某所有的虚假证明,虚假证明上加盖了作为事业单位的“磁县光禄镇学区”公章、作为国家机关的“中国人民银行磁县支行”公章,后何某某从蔡某某处获得借款81900元,借款到期后何某某未归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虚假证明材料;(3)相关单位证明材料;(4)何某某借款手续;(5)侦查机关情况说明;(6)村委会证明;(7)抓获经过;(8)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9)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蔡某某、俎某甲、俎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二)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杨某某借款76000元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何某某未向杨某某还款,杨某某将何某某起诉至磁县人民法院后,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判决何某某应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76000元及所欠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2518元。为执行判决,磁县人民法院对何某某工资账户进行了依法冻结,期间何某某明知自己工资账户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冻结,但仍通过出具加盖伪造的“磁县光禄镇学区”印章的虚假证明信的方式,在银行对工资账户进行两次更换,使多笔工资收入转移到其他账户,拒不执行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磁县人民法院调查报告;(3)民事判决书及送达证明;(4)执行案件立案材料、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送达凭证;(5)更换工资卡申请;(6)邯郸冀南新区光禄镇学区证明材料;(7)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8)工资表;(9)磁县工行情况说明;(10)何某某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得借款而伪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但通过转移财产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强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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