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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谢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29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和被害人薛某某因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约定到磁县**镇**村东南河滩见面。被告人谢某甲到达**村东南的河滩与薛某某发生打架,谢某甲用木棍打伤薛某某。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谢某甲到磁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无犯罪证明;(3)投案自首证明;(4)调解书、谅解书、收据;(5)手机短信照片、通话记录;(6)情况说明;

2.证人许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日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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