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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张某某(已判)、李某甲(已判)等人酒后在**KTV无故滋事,并殴打歌厅服务生李某乙,将歌厅一楼大厅内的装饰品金元宝下面的木头架子跺坏,将收银台的电脑显示器、电话机、垃圾桶等物品砸坏,将二楼包房的话筒、玻璃茶几砸坏。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格为7948元。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投案证明;(2)到案证明;(3)巡特警大队情况说明;(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5)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6)赵某某户籍证明信、社会调查;

2.证人申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武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张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乙伤情照片;

7.勘验、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培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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