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到家要账的王某某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执打架,被告人张某某持木棍打伤王某某左眼部。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海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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