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6时05分许,谢某某驾驶豫J**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J**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由东西向行驶至**公里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后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19日,经磁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杨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2019年12月22日,杨某某家属向邯郸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2020年1月13日,复核机关撤销磁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磁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2020年1月22日,经磁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2)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户籍注销证明;(5)到案证明;(6)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7)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1)酒精检测报告;(2)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刚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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