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花**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0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小型轿车(事发时悬挂冀D**), 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92KM+500米(**村南大街北侧地段) 处向东右转弯驶出道路过程中,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李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侧面相撞,发生事故后马某甲弃车逃离现场,伤者李某甲经邯郸市钢铁集团职工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0日21时10分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后果,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认定,马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2)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抢救记录;(5)手机通话记录及情况说明;(6)到案证明;(7)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8)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马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酒精检测报告;(2)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刚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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