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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王某某、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0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8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园区**村**号。2019年3月1日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至2021年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1日被邱县公安局从山东省聊城监狱解回。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2日,庞某某(另案处理)指使邓某甲(已死亡)等人到山东省莘县寻找并打砸**农贸市场拉菜商户车辆。经范某某(另案处理)事先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又纠集轩某某(已死亡)在山东莘县与邓某甲、范某某汇合后商量打砸拉菜车辆,当日在莘县菜市场未找到**农贸市场拉菜商户,打砸未果。2015年5月13日中午,邓某甲、姜某某(另案处理)乘坐邓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到达山东省莘县,与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石某某(已死亡)、轩某某等四人汇合。邓某甲带领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等四人在菜市场内指认出**贸市场拉菜商户杨某某的北京福田牌货车(鲁P**),指使王某某、马某某等四人对该车拦截、打砸。当晚19时40分许,杨某某驾驶拉菜货车沿X032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莘县****村北侧时,被告人马某某驾车将杨某某拉菜货车拦截逼停,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石某某、轩某某手持钢管、手电钻对杨某某的车辆实施打砸,将该车的玻璃、大灯、反光镜等砸坏,将两条轮胎钻破,作案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邓某甲、姜某某、邓某乙等人驾车到现场查看拉菜车辆确实被砸后与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冠县高速公路口汇合,并付给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等四人好处费2000元。经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杨某某车辆损坏价格为1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拦截打砸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雷

检察官助理:栾东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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