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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骆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00分许,漳河园区大队民警在漳河园区内**大街与**村交叉口执勤检查过往车辆时,发现一辆无号牌蓝色**牌三轮汽车,民警示意该车停车检查,驾驶人骆某乙下车后,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民警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在对驾驶人骆某乙核查过程中,乘车人骆某甲未经执勤民警允许私自将该车向西驾驶约50米靠路边停下,随即民警对第二驾驶人骆某甲进行检查,并对骆某甲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4mg/100ml,经邯郸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骆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机动车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2)到案证明;(3)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4)违法记录及调查报告。

2.证人骆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814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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